评价执行机构:北京国诚信评企业管理中心 电话:010-692678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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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企业信用等级自评定之日起有效期三年。
2.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复审制度,有效期内,每年复审一次,经复审合格的,加盖复审章后可继续使用;信用状况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审定信用等级并更换证书。
3.有效期内企业改变名称的,必须持证到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。
4.本证书只证明企业在有效期内的信用状况,不作它用。
5.本证书不得涂改,转借。